在盗窃过程中,还有个关键便是罗紫垣通过在PP租车公司自动化对账系统服务器上安装恶意程序,于每日自动化对账系统核实前一日,银联电子对账单之前,对银联电子对账单中记录的非法资金结算记录进行修改,从而规避PP租车公司自动化对账系统的检查。
在该案件中,罗紫垣窃取的密钥、PP租车公司与支付机构的“T+1”对账是关键。
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由被告人罗紫垣制作后台程序,被告人李高培购买虚拟服务器、银行卡,并利用上述漏洞向银联电子发送虚假的转账请求,分多次从PP租车公司窃取共计人民币3687948元;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紫垣采用上述方法继续从PP租车公司窃取人民币2394014元,并指使被告人庄铁丽在本市多处的ATM取款机上取现共计人民币一百余万元。
2016年6月底,PP租车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审核时发现公司的账目存在异常后报案,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紫垣、庄铁丽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罗紫垣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高培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紫垣处起获的赃款人民币1666495.09元,从被告人李高培处起获的赃款人民币1177980元均已发还原公司。后被告人庄铁丽退赔原公司人民币1727518.91元,被告人李高培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原公司人民币830000元。
最终,被告人罗紫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高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庄铁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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