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规定CBDC流通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央行的职权不仅是发行和销毁CBDC,还包括对CBDC的全面管理,其职权包括确保CBDC的顺利发行、流通和回笼,对货币流转进行监管,防范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保护数字货币持有者的隐私。考虑实际可行性,央行可将这些权力部分授予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需要承担公众在CBDC和传统货币之间兑换的职责,并承担央行授予的系统管理权和货币监管权,依法对交易进行服务、审核和监管。社会公众享有传统货币和数字货币互相兑换的权利,交易安全保障的权利,也承担着合法交易的义务。另外,各国应明确界定央行和商业银行在货币跨境流动中的地位和职责,彼此间通过国际协议或者央行间合作规范银行间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确定跨国货币结算的最终性时点。由于跨境数字货币交易的验证节点会是各国和跨国的主要金融机构,并且交易不受某一机构控制,因此验证节点作恶的可能性并不大。并且,随着技术的发展,交易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会更强。因此,每一次验证后交易即应被视为最终性结算。对于可能存在的验证错误而导致的交易回转,则可以通过加强对验证节点监管、由验证节点交纳保证金以保证验证的真实性,或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错误验证的风险。
第五,建立数据和隐私保护规则。一方面,应通过立法平衡数据隐私保护与货币流通和管理的关系。CBDC中的数据可分为一般数据和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安全,可在必要时广泛共享。重要数据则需要采取加密技术等方式予以保护后才可传输。还应规定相关机构只有具备特殊权限或者经过批准才能获取这些数据。另一方面,各国应该在互相尊重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作建立国际通行的、尽可能兼顾各国利益的CBDC数据和隐私保护规则,并形成国际标准。
第六,建立国际货币流通双轨制和系统衔接规则。每一次货币形态的变革都会出现两种或多种货币并行且持续相当长时间的情况。CBDC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应该是经济规律的自然结果,网络发展、信任因素和试错因素等使得全球使用CBDC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的转换时间。因此,一方面,各国应立法明确规定央行须同时运行传统货币和CBDC,保障公众对货币形式的选择权,使所有公众在国内和跨国交易中都享有货币使用权。另一方面,各国有义务保证CBDC和传统货币及时和无条件相互兑换,为CBDC在国家间流通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这既要求一国在CBDC运行系统中提供充足的服务接口或者建立发达的离岸交易网络,以保证货币能够及时被兑换,也要求一国发行的CBDC和传统货币数量保持合适的比例,以保持在外流通的CBDC和传统货币之间不会因其中之一被大量兑换而短缺,以致影响货币流通并造成汇率波动。在具体操作层面,CBDC和传统货币的双轨运行和相互兑换应由商业银行负责,因为这不仅能够充分利用传统货币系统的网络资源、减轻央行压力,还可以通过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的隔离机制防止整个货币流通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2021-07-09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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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