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布。《意见》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十四五”规划指出,要发展数字经济,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进数字产业化。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存在的问题
国际数据公司2019年测算显示,到2025年,中国拥有的数据量在全球的占比将提升到27.8%,成为全球首位。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将直接影响国家数据安全、数字产业发展和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性价值,我建议,国家应采取措施保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有序发展,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我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缺乏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具体规则。国家网信办曾于2017年就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后又于2019年就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发布征求意见稿,但现在前述文件仍未正式颁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规则尚未落地。
其次,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式形式单一。网络安全法确立了数据本地化存储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但操作性不强,未能结合数据跨境流动的具体场景等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监管,将安全评估作为数据出境的必经程序将极大压缩数据流动的空间。
最后,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包容性不足。目前数据跨境流动必须经过安全评估,这种监管方法过于强调安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数据跨境流动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将难以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和数字经济、数字产业的发展需要。
健全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保障信息安全
我认为,国家在继续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国际出现的新情况,应鼓励信息技术专家、科技公司等共同对当前的网络安全环境与数据保护进行研究,探索出一套有特色的程序机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数据安全。
为有效防范数据跨境流动中的风险,我建议尽快明确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的具体规则和评估流程,公布评估标准;建议由国家网信部门牵头制定并发布跨境数据传输标准合同文本,通过标准化合同管控数据流动风险。企业进行数据跨境传输选择适用标准合同文本时,可不再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仅需将标准合同文本与其他相关合同、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与保障措施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备案。标准合同文本应包括当事人双方应遵守的数据保护规定,要求境内企业在数据管理、存储、流动各环节确保数据安全;要求数据接收方必须确保其合同义务的履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数据出境后保护力度减弱;数据接收方所在地数据安全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负担及时告知义务;要求合同适用我国法律并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以及设定任何一方未合理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和责任条款。
2021-07-09
2021-07-08
2022-12-20
2021-07-09
20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