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移动支付网 | 发布时间: 2021-10-08 | 10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并督促辖区内银行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制度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银行追究相应责任。

(十六)持续开展问题整改。各银行要持续跟踪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工资卡开户难问题整治效果,对存在问题的银行网点,要及时纠正制度执行偏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持续暗访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开户情况,确保相关规定有效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减少个人客户因发放工资等重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为单位提供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单位委托,向单位员工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批量划转薪资的代理支付业务。

本指引所称薪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绩效、津贴补贴等。

第四条鼓励银行提供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服务,不得变相阻碍单位员工选择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在跨行代发工资业务中,不增加个人负担,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银行使用单位员工存量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接受单位发放的工资,不得因发放工资等原因强制要求单位员工在本银行新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将开立个人工资账户作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前提。

第六条银行可通过与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薪资转出账户、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鼓励银行减免跨行代发工资业务费用。

第七条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员工在其他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金额等信息,及时办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

第八条银行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的处理结果(包括成功和未成功)及时反馈代发单位;对未发放成功的工资款项,银行重新办理跨行代发工资业务或将资金退回代发单位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可疑账户,依法依规、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做好代发单位、代发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保密工作。未经代发单位、代发个人客户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将新开立个人工资账户纳入业务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银行可制定跨行代发工资业务相关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