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潘保春:建议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消除信用惩戒泛化担忧
潘保春认为,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用立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致使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潘保春建议,对2013年3月15日起首次颁布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包括以下3点内容:
一是新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严格框定信用边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对涉及信用条款的文件用语,进行统一和规范。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同时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到概念清晰、区分明确。公众只有了解、理解,才可能支持、遵循,尽快形成社会共识。对于各地已经发布的信用文件,由原发布部门尽快修改或向公众解释说明。
三是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全国共享。在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逐渐开放信用信息商业化运作,推动我国信用信息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长期有序良好发展。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建议企业征信系统扩大收录信息,将非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其中
周延礼认为许多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仍未被纳入征信体系,特别是与银行信贷往来不多或是没有银行信贷关系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游离在央行企业征信系统之外。进一步完善、丰富企业信用体系,通过吸纳更多维度的企业信用信息,一方面能够将更广泛的中小市场主体纳入征信,服务更多中小微企业;另一方面通过纳入非金融企业信用数据,建立立体式、多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增加央行企业征信报告的适用场景,引导、规范企业征信市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周延礼建议,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可进一步扩大收录企业信息目录,将非融资类信息、非融资类政务数据、非融资类信用保险数据、非融资信用场景企业信用评价数据、非融资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等信用信息纳入,以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精准性。
在这基础上,周延礼还建议建立非融资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相较个人征信,企业征信缺少标准化的数据指标与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企业征信市场存在信息采集难、行业规模小、盈利能力差、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在央行企业征信扩大数据来源试点基础上,通过参与市场,对企业信用标准进行验证与完善,逐步建立起企业信用评价的明确标准,推动企业征信市场与金融保险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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