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为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工作,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优化信用卡市场生态环境,北京银保监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39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要加强对互联网引流平台的合作管理。银行应对引流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现金贷类、信用卡代还类、具有养卡套现等负面信息或功能的平台合作。银行应对互联网平台宣传文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以高授信额度诱导消费者办卡。
《通知》要求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和催收用语,比如催收人员不得使用“找单位”“找家人”“已经违法”等相关含义以及暗示套现还款的表述。同时,银行还要加强对催收外包机构的管理。
《通知》还要求加强信用卡征信管理工作,银行应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查询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在将信用卡个人不良信息向征信机构提供前应告知持卡人本人,并妥善保管告知记录。
《通知》特别指出,应加强信用卡客户信息保护。比如规范信用卡客户信息在银行内部或所在集团内共享管理,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客户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申请信用卡以外的其他用途。此外,银行还应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客户信息保护,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将客户额度信息、账户状态、交易明细等个人金融信息传输给互联网平台。
以下为《通知》全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399号)
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各异地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外资银行、各信用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工作,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不断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优化信用卡市场生态环境,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完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一)建立并完善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用卡消保工作机制。银行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将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内控合规管理建设中,建立健全制度流程和组织架构,加大资源配置力度。信用卡消保工作应覆盖营销发卡、用卡服务、销卡等业务全流程,并涵盖新产品合规性审查、信息披露、客户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应急管理、对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等多方面。信用卡消保工作制度流程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更新。
二、加强信用卡营销管理
(二)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营销管理。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营销话术,明确告知分期业务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的收取标准,并以年化利率形式明示;不得使用暗示有助提升授信额度、套现还贷等用语;营销现金分期业务时,应充分提示现金分期的限制使用领域、提取现金和信用卡转账(转出)的风控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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