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银行不得与信用卡代还、养卡套现等平台合作
来源: | 作者:移动支付网 | 发布时间: 2021-12-20 | 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加强催收外包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外包机构的催收信函、催收短信、禁止性催收话术等模板进行合规性审查。银行应要求催收外包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开展催收工作,在与持卡人或第三方沟通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委托银行名称、催收人员工号等信息。银行应加强对催收外包机构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当外包机构出现不当催收、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使用未经银行审查过的模板等违规行为时,银行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

(十)加强信用卡征信管理工作。银行应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查询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在将信用卡个人不良信息向征信机构提供前应告知持卡人本人,并妥善保管告知记录。

(十一)加强“点对点”信用卡信息披露工作。银行在审批通过信用卡申请后,应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账单接收方式及时将持卡人适用的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或查询方式发送给持卡人。当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的部分条款发生变化时,银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移动端APP或网银等互联网自助渠道等进行公示,并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账单接收方式将相关变化条款或查询方式发送给持卡人。

六、加强信用卡客户信息保护

(十二)规范信用卡客户信息在银行内部或所在集团内共享管理。银行应以客户主动勾选或者签署相关授权书,而非默认同意的方式,获得客户信息授权。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者授权文件中,应明示收集、共享的客户信息内容,明示客户信息共享的机构范围。银行应规范信用卡被拒客户个人信息管理,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客户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申请信用卡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三)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客户信息保护。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客户时,除平台登录所必须填写的手机号外,应在跳转至银行信用卡申请页面后再要求客户录入相关信息,防范申请人信息被截留和泄露等风险。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将客户额度信息、账户状态、交易明细等个人金融信息传输给互联网平台。

七、加强信用卡投诉处理工作

(十四)畅通信用卡投诉渠道。银行应在网站主页、移动端APP、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信用卡投诉渠道和投诉流程,应在领用合同(协议)中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银行应加强纠纷化解工作,对于复杂纠纷主动引导消费者通过行业调解组织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