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银行不得与信用卡代还、养卡套现等平台合作
来源: | 作者:移动支付网 | 发布时间: 2021-12-20 | 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消费者同意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后,银行应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账单接收方式,及时将息费计收标准、提前还款条件、业务提前终止措施、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不良征信报送要求等与消费者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或信息查询渠道发送给消费者。银行应提供便捷的提前终止业务申请渠道,在扣除应缴息费后应同意消费者提前终止业务申请,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

(三)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机构采用名单制管理,并对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宣传资料、业务资料进行审核。银行在与合作机构的协议中应约定对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的相关条款,每年至少一次对合作机构进行实地走访(或者暗访)并记录走访调查情况,如果发生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未经银行审核的涉及信用卡业务资料的情形,银行应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四)加强对互联网引流平台的合作管理。银行应对引流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现金贷类、信用卡代还类、具有养卡套现等负面信息或功能的平台合作。银行应对互联网平台宣传文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以高授信额度诱导消费者办卡。

(五)规范向信用卡客户营销保险业务。银行应合理选择信用卡客户营销对象,营销前应取得持卡人的客户信息使用授权。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营销用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夸大保险责任,不得向消费者做出虚假承诺。

三、加强信用卡适当性管理

(六)引导消费者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银行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将申请人收入作为必填项,并注明“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等提示用语。银行应依据申请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额度调整申请渠道,并能够根据消费者实际需求和资信状况及时调整消费者信用卡额度。

(七)加强信用卡在网络平台上的绑卡、解卡管理,银行和网络平台企业均应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支付绑定和解除绑定渠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加强信用卡催收业务管理

(八)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和催收用语。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银行在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或其保证人的情况下不得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在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时仅用于取得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或转告持卡人联系银行。当第三人明确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不得继续进行联系。

严禁冒充司法人员催收,催收人员不得使用“找单位”“找家人”“已经违法”等相关含义以及暗示套现还款的表述。信用卡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并能够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备查。